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立医疗机构有关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委,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委,各中省直医疗机构:

  按照吉林省委、省政府《全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三抓”“三早”行动动员大会》的要求,在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的基础上,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做好其他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做到急重症患者救治有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有供应、一般患者就医有渠道,逐步恢复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常就医秩序,确保公立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经研究,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医保基金结算进度。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快对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医保基金结算工作进度,结合审计稽核等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医保陈欠基金加快清算进度,于3月15日前将审核确认应付以前年度的医保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二、加大医保基金预付力度。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备付周转金的基础上,再从医保基金财政专户调拨经办机构1-3个月支出额度的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机构垫付基金压力,预付的医保基金待疫情结束后清算。

  三、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对各级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医疗机构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专用设备购置以及综合改革等补助资金,原则上于3月底前一次性全部拨付到位。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省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拨付到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并根据经办机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医保基金拨付。

  四、加快支付患者救治费用。对于吉医保联[2020]1号、吉医保明电[2020]2号文件规定应由财政部门负担的患者救治等费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垫付资金,加快对医疗机构的资金支付进度,使医疗机构放心救治患者。对确诊及疑似患者救治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原则上由中央和省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五、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补贴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承担防控救治职责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情况,合理测算疫情防控期间减收增支中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部分,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必要的补偿补助。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