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

  收费优惠政策的批复

  吉政函〔2020〕16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的请示》(吉交联发〔202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

  二、优惠范围及方式。

  (一)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类、4类、5类和6类货车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为:2类货车优惠8%、4类货车优惠3%、5类货车优惠5%、6类货车优惠2%。

  (二)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与ETC优惠政策叠加适用。

  三、优惠期限。

  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期暂定1年,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届时视经济总体运行和交通量变化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或调整。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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