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供热季,再过几天,长春将正式迎来供暖开栓的日子,而在这等待的日子中,关于供热缴费的一些问题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开发商赠送的面积该不该缴费?赠送的阁楼需要缴纳供暖费吗?逾期不缴费需要缴纳滞纳金吗?

  问题一:张先生家住绿园区正阳街附近,房子是顶楼带阁楼,房权证上的房屋面积未包含阁楼面积,但是每年缴纳热费时,都是连着阁楼面积一起交的。张先生想知道热企如此收费是否合理。解答:长春市《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住宅阁楼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的阁楼热费计费面积,按供用热双方认定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供用热双方存在异议的,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的规定确认建筑面积,收取热费。阁楼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

  问题二:市民购买房屋时,有些开发商会赠送一些面积,那么,这些赠送的面积需要缴纳供暖费吗?

  解答:关于赠送面积收费问题。房屋赠送面积不在房屋产权证内的,按照供热企业实测面积收费。双方存在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方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进行测绘,按测绘面积收取热费。测绘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问题三:老房子获得了产权证,但产权证上的面积与供热面积不符怎么办?

  解答:《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公联字[2013]8号规定: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时,因供热建筑面积存在争议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从2006-2007年采暖期开始,多退少补。问题四:新购买的住房,开发商让缴纳全额供暖费合理吗?

  解答:当年新建住宅,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并申请用热的用户自行承担热费。办理入住手续而申请不用热的用户只需缴纳20%的基本热费,其余80%热费由开发商承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用户,由开发商承担全额热费。

  问题五:永久停热也需要缴纳20%基础热费吗?

  解答:《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公联字[2011]8号文件)中关于申请长期停热的热费结算问题,自行采暖的住户可向供热企业申请长期停热,双方签订合同后,不需缴纳20%基础热费。如再恢复供热,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经供热企业同意后,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基本热费,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问题六:市民孙先生去年忘记申请停止供热,今年供热企业要收取全额供暖费还要孙先生缴纳滞纳金,孙先生想知道这样合理吗?

  解答:长春市供暖缴费日期截止到10月25日,长春市规定: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违约金。 问题七:停热之后又恢复供热,需要缴纳全额供暖费吗?

  解答:《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公联字[2013]8号规定,10月15日前,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的,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167天×恢复供热后天数),已缴纳的20%基本热费按月扣除,其余退还。对已缴纳20%基本热费的用户,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 孙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