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包括:衔接对象为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可以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年限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两个制度的个人账户在衔接时合并;对重复参保缴费的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期重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