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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后吉林省首例潜逃近25年被追诉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15-01-29 13:24:12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一起刑事案件,吉林省一名潜逃近25年的犯罪嫌疑人被追诉。此案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吉林省第一起成功报请核准的追诉案件。

  1989年3月20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伙同许某某、曹某某等人蒙面持刀闯入公主岭市某村李某某家,将李某某扎死,将李某某妻子和女儿扎伤,抢得现金380余元后逃跑。曹某某、徐某某于1996年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无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但主犯马某某长期潜逃。

  2014年3月10日,化名“李红”的马某某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辖区派出所盘查,主动交代了1989年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公主岭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8日提请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马某某。

  公主岭市检察院审查后报请四平市检察院,经过两级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发生在1989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此案的追诉期是20年。马某某案发后逃跑至被抓获归案已近25年,已超过追诉时效。

  公主岭市院侦查监督科经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认为:

  该案件性质恶劣,应当依法对马某某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该案中的同案犯曹某某、许某某均被判处重刑。如果马某某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将造成执法不公。

  被害人家属至今没得到任何民事赔偿,以捡破烂为生。被害人妻子、儿子由于案发当晚受到惊吓,均患上精神疾病。

  最后,公主岭市检察院逐级报请四平市检察院、吉林省检察院同意,最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马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得到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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