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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及县区启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

来源: 长春日报 2014-08-29 14:01:57

  (长春日报 记者张源珊) 8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启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9月1日开始,长春市及所属县(市)区政府正式启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集中行政复议权,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过去,由于受体制、机制的影响,存在着公正性不足、受案渠道不畅、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不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将遵循依法实施、同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市政府本级和县(市)区政府同步推进的方式进行。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案件全部集中到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办理,政府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五统一”的要求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一接待,一个窗口接待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统一受理,由下级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及部门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审理,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统一签批,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以及一般案件,由市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情特别重大、社会广泛关注、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议决论证后,报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中(终)止、延期、送达以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统一决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和议决后,统一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加盖“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今后,经行政复议撤销、变更和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应诉。因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协助。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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