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日报记者 陈琼)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近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6部门下发《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公告》。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9600元给予限额税收减免。
焦点一
个体经营 3年内每年每户最高扣减9600元税费
今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下简称“个体经营者”),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个体经营者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每户每月按8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解读:
据省就业局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出台的政策提高了减免限额。原政策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8000元给予限额税收减免;调整后的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9600元给予限额税收减免。
如何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社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核实创业人员是否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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