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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8月6日起四环路以内禁燃烟花爆竹

来源: 长春日报 2014-08-06 13:15:36

  (长春日报 记者连雅婕 通讯员张冬梅) 8月5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从8月6日起开始实施。同时,长春市将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长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强主持发布会。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民俗。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过度燃放还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和垃圾污染。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1994年,长春市颁布了《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1998年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长春市也经过了从全面禁止到局部限制的发展过程。《规定》实施二十年来,对我市控制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长春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市民对城市安全、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单纯的限制手段已不能满足生活环境质量提高和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需要。2006年,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提出了许多新规定、新要求。为顺应城市快速发展和广大市民的迫切要求,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长春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公安、安监、工商、市容环卫、环保、气象等6个部门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强调了各区、乡(镇)政府,街道、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的相关工作。《条例》将建筑相对集中,人口较为稠密的四环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止区域。今后,四环路以内任何时间(含春节等重大节日)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了市区四环路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10类地点,包括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诸如莲花山、净月潭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规定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等易发火灾和造成空气重度污染的天气,任何地点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会议要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务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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