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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起长春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

来源:城市晚报 2014-04-29 08:37:57

  城市晚报讯 记者从长春市环保局获悉,长春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规定从8月1日开始,对市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

  全市汽车污染物排放量 “黄标车”占六成以上

  据介绍,截至2013年底,长春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41.42万辆,其中各类“黄标车”9.26万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的9.7%。据测算,虽然目前长春市“黄标车”占全市汽车总量不到10%,但主要污染物排放却占全市汽车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0%以上。2013年,长春市机动车排放一氧化碳(CO)36.77万吨,氮氧化物5.44万吨,颗粒物(PM)0.52万吨。其中,“黄标车”一氧化碳排放量20.89万吨,占汽车排放量的60.5%;氮氧化物排放量3.13万吨,占汽车排放量的64.2%;颗粒物排放量0.40万吨,占汽车排放量的83.0%。

  8月起三环内禁行 明年起四环内禁行

  《通告》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日6时至20时,三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三环路以内区域:西环城路-自立街-安庆路-东风大街-兴顺路-蔚山路-盛世大路-南环城路-生态大街-卫星路-东环城路-北环城路-西环城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从2015年1月1日以后,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四环路以内区域:西湖大路-超达大路-南四环路-卫星路-世纪广场-世纪大街-南湖大路-洋浦大街-102国道-龙湖大路-北四环路-西四环路-西湖大路合围区域(不含以上道路)。

  大气污染严重时绕城高速合围区域禁行

  同时,《通告》规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达大气重污染Ⅱ级橙色预警或Ⅰ级红色预警信息之日起,至宣布预警信息解除之日止,每日6时至20时,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不含绕城高速)禁止“黄标车”通行。

  违规“黄标车”将受罚 公交、长途客车除外

  两年内新车注册和外埠迁入长春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获得长春车辆牌照后,应马上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长春市19家机动车检验机构中任意一家免费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车辆,合格后直接在环保检验机构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应当立即将合格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方,未按规定及时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将受到罚款。

  违反通告规定,驾驶“黄标车”在限制通行的时限、区域内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执行紧急任务的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出租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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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黄标车”?

  《通告》所指“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参加机动车尾气年度检验,经检验合格,根据车辆注册时间,分别发放黄色或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凡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上角贴有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即为“绿标车”,贴有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即为“黄标车”,具体为2001年10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2003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2008年7月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李春晖 记者 毛焯/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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