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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拟收费

来源:江城晚报 2013-06-14 10:20:50

  6月13日,记者在吉林市物价局获悉,为开征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物价局将于7月2日主持召开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我市拟定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7类计费方式收取,其中城市居民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每人每月3元征收。

  据了解,依市市政公用局申请,经请示市政府,市物价局决定,7月2日9时在市物价局7楼会议室,召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听证会。此次听证会已经邀请正式代表29人,分别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及群团组织代表组成。其中消费者代表15人,占代表总数的51.7%,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不少于2/5的规定。

  据介绍,本次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已经确定,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和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我市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我市拟定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7类计费方式收取:

  1.城市居民(含外来户、暂住户)按每户每月5元征收,享受政府补贴的困难家庭和民政部门规定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缴垃圾处理费。

  2.暂住人口按人数计算,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2元。

  3.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不含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按上年年末在册人数计算(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人员),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由单位承担。

  4.各类营运车辆按照车辆台数、载重吨位计算,人力车每辆每月3元,小型客货机动车每辆每月8元,大型客货机动车每辆每月15元。

  5.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及车站、码头、废品收购站点、经营性停车场、报刊亭、私立医院、药店等商业网点按经营面积计算,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5元。

  6.宾馆、旅店、招待所按营业性床位计算,征收标准为每床每月2元。

  7.各类有形市场、露天市场以1.5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含1.5米),小于1.5米按1.5米计算,按每个摊位每月30元收取;有审批手续的占道经营摊、亭、床,按每个摊位每日1元收取,占地超4平方米以上的,按占地倍数增加收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城市卫生费不再征收。

  市物价局提醒市民,如果有想咨询的,可以拨打市物价局电话6205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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