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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政府补助增40元 个人缴费不变

来源:城市晚报 2013-04-12 10:39:18

4月10日,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80元执行。

  医保政府补助增加40元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关于调整全省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结合长春市实际,决定调整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2013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40元调整为48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75元调整为31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根据不同的群体,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也有所不同。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3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2.3元(县财政补助64.6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9.8元(县财政补助199.6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9.8元(县财政补助179.6元)。

  生活困难劳模个人缴100元

  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9.8元(县财政补助119.6元)。

  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4.8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另外,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6元,省财政补助74.4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4.8元(县财政补助49.6元)。(记者 张宵/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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