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小,犯罪嫌疑人又有自首情节,我同意不起诉。”“该企业积极参与复工复产,对我县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做出了贡献。此时,如过于强调打击犯罪,并不利于疫情当下社会经济的迅速恢复。”……5月14日,在汪清县检察院针对一起民企经营者涉嫌保险诈骗案件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的现场,与会各方代表积极评议,发表意见。

  由于该案所涉及的民企经营者所经营的企业在当地复工复产和促进就业中做出了积极贡献,该案一时间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汪清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孙金刚,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立山,县政协副主席李忠万,公安机关代表、民营企业家代表、被害单位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等1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会议由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华主持。  

  案件还得从案发当晚讲起,犯罪嫌疑人盛某某酒后驾驶白色丰田越野车,从汪清县盛钢水果蔬菜采摘园向汪清镇行驶,当行驶到汪清沙北村至高速口之间路段时,与路边停靠的自卸车相撞。犯罪嫌疑人盛某某为逃避责任,联系原单位员工刘某某,冒充肇事司机处理事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盛某某因酒驾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仍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盛某某唯恐事情败露,主动向保险公司提出放弃理赔。当保险公司汪清支公司向汪清县公安局报案后,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分别投案自首。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孙林钟全面阐述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保险诈骗罪,并从三个方面阐述对该案拟不起诉的理由:一是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其骗保行为由于保险公司进行调查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平时表现良好,结合《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规定,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与会的公安机关代表、被害单位代表分别发表了同意不起诉的意见。

  “疫情当下,汪清县检察院通过公开审查的形式,对本案民营企业经营者作出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具有较为典型的意义。”“在确保刑事案件惩治的同时,也要依法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嫌疑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初犯、偶犯,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参会的听证员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后进行了案件评议,并综合全案情况公开发表监督意见,一致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检察机关对本案拟不起诉的意见。5月15日,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并结合听证评议意见,汪清县检察院对本案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

  “吉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制定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的指导意见》,此次听证会的举办,保护了当地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受到当地政法委等部门的认可,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汪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金华说。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