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正式开始,对梨树县林业局向四平北方水泥厂追偿林地补种费用一案进行调解……”2020年3月31日,梨树县检察院参加了这样一起案件的诉前调解。

  案件回顾

  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被占用的林地用途,用于进行采石和堆料。该公司被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后,未按照要求将被破坏的林地还林栽树。为履行保护环境职责,林业部门出资并组织实施林地还林事宜,共计产生费用100余万元。

  2019年8月梨树县检察院向该县林业局下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代为补种费用进行追偿。相关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后,向梨树县法院提起诉讼,梨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

  诉前,梨树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梨树县检察院派员出庭参加。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补种树木各项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该案件中,梨树县检察院依法依职履行检察职能,挽回国有财产,有效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区域环境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