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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法停车处罚规定

来源:汽开区官网 2016-05-16 17:19:20

  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20项规定: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以及占用车行道随意停车、临时停车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 

  依据《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对临街单位或商铺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堆物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对擅自设置、占用、拆除停车泊位的;对在道路或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通行及停放的,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对涉事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人与非机动车文明交通温馨提示:

行人走路“三原则”

闯红灯  有危险  按灯行 才文明

人行道  行人走  侥幸心  不能有

过马路  不斜穿  斑马线  最安全

非机动车“四要四不要” 

要按信号行止,不要闯红灯。

要靠右侧通行,不要逆向行驶。 

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要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要乱停乱放。

违反上述规范,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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