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20项规定: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以及占用车行道随意停车、临时停车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罚。
依据《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对临街单位或商铺擅自占用人行道停放车辆、堆物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对擅自设置、占用、拆除停车泊位的;对在道路或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影响车辆通行及停放的,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对涉事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人与非机动车文明交通温馨提示:
行人走路“三原则”
闯红灯 有危险 按灯行 才文明
人行道 行人走 侥幸心 不能有
过马路 不斜穿 斑马线 最安全
非机动车“四要四不要”
要按信号行止,不要闯红灯。
要靠右侧通行,不要逆向行驶。
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要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要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要乱停乱放。
违反上述规范,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处以2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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